为推进企业活跃节能减排,近年来税务部分推出了许多优惠方针。例如在所得税减免方针方面有以下规则:
一是项目层面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令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)第八十八条规则,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项目,包含公共污水处理、公共垃圾处理、沼气归纳开发利用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、海水淡化等。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规模由国务院财务、税务主管部分商国务院有关部分制定,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。企业从事前款规则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,自项目获得第一笔出产营收所属交税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四年至第六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二是设备层面:企业置办并实践运用《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》《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》和《安全出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》规则的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、安全出产等专用设备的,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%能够从企业当年的应交税额中抵免;当年缺乏抵免的,能够在今后5个交税年度结转抵免。
享用上述规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,应当实践置办并本身实践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前款规则的专用设备;企业置办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、租借的,应当中止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,并补缴现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